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自治权
【出 处】:《
广西民族研究
》
CSSCI
2010年第3期 13-18页,共6页
【作 者】:
王乐宇
【摘 要】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事务的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管理自治权的内容较为广泛,经全面实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时俱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针对其生态环境管理自治权的不足之处积极加以改进,以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管理职能,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良性、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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