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出 处】:《
广西民族研究
》
CSSCI
2010年第3期 19-26页,共8页
【作 者】:
郑毅
【摘 要】
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发展至今,仍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亟待梳理。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应当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法学学科,而民族法却并非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当前学界对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观点在内在逻辑上矛盾颇多,事实上,民族法学是由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律制度、民族法文化以及作为特殊构成因素的国际民族法共同构成的。此外,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虽然通说认定为民族关系,但事实上还应当包括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故而呈现为一种二元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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