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关系——以“优惠照顾理论”范式为视角
【出 处】:
【作 者】:
沈寿文
云南大学法学院
昆明650500
【摘 要】以"地方自治理论"范式无法有效解释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关系;在"优惠照顾理论"范式看来,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一般地方所没有,而为民族自治地方所拥有的"优惠照顾"权力;从规范分析角度,民族区域自治权关于"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的立法依据,与一般地方立法权关于"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立法依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立法原则上,民族区域自治立法遵循的"可以抵触,但不得违背"的原则仅仅限于自治法规"变通规定"这一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与一般地方立法相同,应当遵循"不抵触"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二者应当和谐相处,可以起到"功能"互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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